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二十条 起草立法草案,应当注意与现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立法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