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除卫生法律的名称为“法”外,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及“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细则”及“实施细则”等。

对某一方面的卫生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的 卫生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卫生工作作比较具体 的规定,称“细则”或“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