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八条 立法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研讨会、座谈会的方式。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调研。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