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三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三条 立法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应当成立由有关司局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负责人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领导或者部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