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四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有关司局可以提议,并报部领导同意,由法监司牵头组织起草原由有关司局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