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二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二条 立法起草工作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具体承担。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