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并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法监司以部发文报送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