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