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
二、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附件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