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版本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