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