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二条 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法律、法… 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 第四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