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