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许可审查意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