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