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