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