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