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