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