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