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