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