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