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