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保护管理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