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保护管理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