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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等产权所有或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卫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保护管理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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