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