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医学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具体规划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关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秘密认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宜;
了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适当方式,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