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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有下列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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