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