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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卫生健康标准起草与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鼓励科研院所、教育机构、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起草。多个单位参与标准起草时,主要负责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 第十九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或实验证据基础上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专家等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卫生健康标准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材料,在标准制修订计划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应专业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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