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三十五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来访人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