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三十三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卫生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