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督办的意见和建议: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卫生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卫生信访事项的;

办理卫生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