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三十一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超过交办时限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督查督办。 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督办过程中,应当听取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情况介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