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九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承办的重大、紧急、特殊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