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八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