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和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