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