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

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对反映重要情况、重要建议或紧急问题的越级卫生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