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办理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反馈的结案材料,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