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船载、航空器载移动地球站需要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其使用的频率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