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外短期来华的团体和个人拟临时入境使用已在境外办理入网手续的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由国内接待单位或者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书面申请、使用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技术材料。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在境内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