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涉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