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第七条 必要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九条 安装、维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