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迁建和库区防护工程的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并根据计划安排及相应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城(集)镇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省级或省级以下主管部门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或专项设施的迁建,由项目法人与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签订迁建协议。库区防护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