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宅基地布置,应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农村移民住房可根据规划由移民自主建造,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要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将被占地农户和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落实到位,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