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的农村移民安置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迁建、库区防护工程的设计,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文物保护方案的设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单位。上述设计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