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