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设和移民任务,省级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法人编制中央和军队所属的工业企业、专项设施迁建的计划,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核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