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